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珍诉被告董*、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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