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刘**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撤诉,撤诉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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