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获嘉县**中学、中国人**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的法定代理人陈**于2016年4月19日一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征收363元,依法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