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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获嘉县**关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获嘉县**关学校(下称大西关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崔*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冯**、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获嘉县**关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姬卉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在本案立案过程中,原告郭**向本院提出申请减、缓交诉讼费,经本院审批缓交诉讼费9800元,并至案件审结前交清。根据本案情况,本院依法作出诉讼费交纳通知并已送达原告郭**。现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交纳诉讼费,故本案依法应当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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