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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聂占营,被告韩*及其委托代理人姬卉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4年冬天,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长子韩国贤,××××年××月××日生育次子韩国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打架。被告韩*不孝顺父母,多次与原告杨*的父母发生冲突。被告韩*多次与原告杨*协商离婚事宜。原、被告从2015年6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杨*具状起诉,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韩*离婚;2、婚生子韩国成由原告杨*抚养,婚生子韩国贤由被告韩*抚养,抚养费自理;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韩*辩称:原告杨*诉称与事实不符,双方感情稳定,并无大的矛盾,被告韩*不同意离婚。

原告杨*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被告韩*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以上认定的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2004年冬天,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长子韩国贤,××××年××月××日生育次子韩国成。2011年被告韩*发生交通事故,左腿膝盖以下截肢,现在安装的假肢。2015年6月30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杨*回娘家居住至今。韩国贤与韩国成现随被告韩*共同生活。原告杨*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杨*具状起诉,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韩*离婚;2、婚生子韩国成由原告杨*抚养,婚生子韩国贤由被告韩*抚养,抚养费自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与被告韩*已经结婚11年,共同生育了两个儿子,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夫妻双方难免会为一些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这些矛盾的存在并未对夫妻感情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婚姻需要用心经营,只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相互沟通的态度,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双方是可以重归于好的。本案原告杨*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本案的原、被告以暂不离婚为宜。故本院对原告杨*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杨*与被告韩*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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