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李**、河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李**、河南**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诉讼过程中,以王**在工地受伤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补等各项损失和在李**工地打工的工资共计5500元,双方全部结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