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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太平洋财**沙坪坝支公司诉张**、商丘市**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沙坪坝支公司诉张**、商丘市**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受理后在向当事人送达时,发现被告张**住所地在河南省民权县城关镇田庄村,被告商丘市**有限公司诉讼主体不明确。

本院认为

经审查,被告张**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商丘市梁园区,被告商丘市**有限公司诉讼主体不明确。故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民权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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