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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郭**侵权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郭**因与田**土地使用权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12)安**二终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再审。2013年9月10日该院作出(2012)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38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曹**,被申请人田**,原审被告郭**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郭**与田**土地使用权争议一案,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依据土地法的规定应当先由政府进行确权。一、二审判决将该案作为民事案件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2)安**二终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及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安**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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