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理想、李**、李**因与被上诉人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一初字第3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理想及郑理想、李**的委托代理人毛**,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一初字第33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