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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郑理想、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理想、李**、李**因与被上诉人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一初字第3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理想及郑理想、李**的委托代理人毛**,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一初字第33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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