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5)范*初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2016年4月12日郑州**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州**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