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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中国人民人**口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周口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周口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人**口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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