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渤海财产保**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陈**、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渤海财产保**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渤海**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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