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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太**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康**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南某某、李**、王某某(以下总称王某某等四人)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康**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王某某等四人的共同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审理查明:王某某等四人为太康县公民,太康**交公司是在太康县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的有限公司。王某某等四人与太康**交公司经充分协商,分别于2014年3月9日、15日签订了6份《公交公营承包合同》,其内容“甲方:太康县**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王某某南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三份其余每人一份)(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发展城市公交事业,公司本着“规范化管理,公司化运作”的原则基础上,实行多元化经营模式,承包线路循环经营。现本着互惠互利,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经双方自愿签订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一、永久性承包经营范围1、乙方永久性承包的车辆已挂靠加盟入户甲方,挂靠本公司车辆者,车辆产权和使用权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甲方只有统一管理。2、乙方缴纳公交车一次性承包款,计人民币叁拾万元*。甲方提供乙方壹辆中型公交车客运进行营运(6辆车牌号分别为:(车牌号P6E755车架号2018727发动机号00628)、(车牌号P6E761、车架号2018729、发动机号00677)、(车牌号P6E762车架号2018723发动机号00684)、(车牌号6E470车架号2018726发动机号00686)、(车牌号P6E765车架号2018725发动机号00781)、(车牌号6E770车架号2007454发动机号B4018948)),乙方在永久性承包期间拥有该车辆的产权。3、公司现有5条公交线路,根据每条线路总里程,运营状况,营收基本相近的实际情况,公司决定1、2、3路公交实行承包循环经营,每条线路14辆公交车,按照目前所定线路起讫点和途径站点营运,不得更改。3、承包经营期限为:以公司与政府签约期限为准。二、永久承包经营方式1、乙方承包经营期间,严格执行公司规定营运(附公司车辆运行示意图)。实行自负盈亏,自行核算,自担风险。2、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一次性缴纳公交车转让金,转让金不计利息且不予退回。3、车辆运营年限到期或者政府要求统一更新车型,车辆更新的购车款、上牌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三、费用缴纳方法1、经双方协商,乙方向甲方必须缴纳服务费,标准有主管部门规定,按每条线路车辆分摊。乙方每月缴纳给甲方每辆公交车服务费,前两年为500元/月,以后每辆车每月800元。甲方实行按月收取,乙方必须在每月5号前自觉到公司缴纳,逾期超过10天,甲方加收每日0.5%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扣押乙方车辆营运(事故车除外)并解除承包合同。2、乙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予以协助。3、保险,由甲方统一购买,保费由乙方负责缴纳。四、人员配备及管理方法1、乙方自行聘请司乘人员,所雇佣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劳务保险条例及用工制度及技术要求。并按国家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日常管理,服从甲方线路调度,遵守甲方一切规章制度。若不服从的,甲方有权实行处罚并取消经营权。3、乙方在营运期内,一切维修、保养、年审、二维定级、洗车、营业税、政府公益服务和摊派等一切费用均有乙方自负。五、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办理城市公交线路经营使用权,提供停车场地,统一制定车辆发、收班时间、线路和停靠点。2、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正常营运,乙方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赔偿(按实结算),否者视为违约,不可抗力因素除外。3、甲方有权为公益性摊派,重大事项的捐赠,按车辆分配给乙方,乙方不得拒绝(其中包括天灾地震、白血病、艾滋病等)。4、甲方帮助乙方协调处理各种交通事故,其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不交垫付资金,甲方有权拒绝),并协助乙方办理各种理赔手续。5、国家燃油补贴归乙方所有,地方政府财政补贴和车身广告各占50%。6、监督检查乙方文明经营、文明服务,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如一个月内接到客户二次或二次以上投诉,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营运整顿5天,整顿期间不减免服务费。(二)乙方权利义务1、服从甲方的线路调度安排,遵守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守法经营。2、依照本合同规定,按时向甲方缴纳各种费用。3、文明服务,保持车身、车容、车貌整洁,自觉接受甲方管理和监督。4、不得擅自转让单车或转包该车使用权,如确需转包,必须提前15天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结清公司所有账务后,方能办理转包手续,同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缴纳违约金及转包费4000元,并重新签订合同。5、营运期间因违章被扣车,车辆停运(但事先必须报告甲方调度车辆),承包人生病,打架斗殴或违法营运而被停运的,一切损失自负,甲方不免除服务费,如数上缴。6、乙方不得串线营运,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如夜间将车辆开至家中,不停靠在停车场所造成一切后果自负,与甲方无关。六、违约责任1、合同期间内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一条款视为违约,违约方除按本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外,还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2、如乙方在合同期间内私下转包车辆,一经发现,甲方除有权扣押乙方车辆外,并有权终止本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3、乙方在营运中违约经营,影响公司形象(被电视台、报纸曝光查处、通报或带头组织上访的),视为乙方违约,向甲方直接支付违约金壹万元*。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的,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八、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加盖太康县**通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徐**2014年3月9日乙方(签字):王某某南某某李**某某。2014年3月9日,王某某等四人与太康**交公司于2014年3月9日、15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其内容“甲方:太康县**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王某某南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三份其余每人一份)(以下简称乙方)关于乙方承包甲方公交车事宜,由于乙方没有时间经营管理。现委托甲方公司化经营管理,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友好协商达成下列条款,签订本补充协议。一、合作方式1、合作时间从2014年3月9日(15日)至2015年3月8日(15日)止,期限为壹年。2、车辆由甲方统一管理,实行公车公营,驾驶员由甲方统一招聘与管理,乙方不参与甲方经营管理。二、利润分配1、甲方确保乙方承包车辆年收益合计人民币为肆万陆仟元*(46000),每六个月结算一次给乙方,为人民币贰万叁仟元*(23000),如甲方逾期按应付款每日的千分之三滞纳金结算给乙方。2、协议期满,根据市场价格车辆对外发包,如达不到每车贰拾陆万元,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超出贰拾陆万元以上部分按甲方50%,乙方50%分配享有。3、如市场价格达到肆拾伍万元,甲乙双方同意车辆对外发包,超出贰拾陆万元部分按甲方50%,乙方50%分配享有;如达不到肆拾伍万元,乙方如需继续签订此协议,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三、权利和义务1、协议期间,车辆如发生经营亏损,由甲方负责承担,与乙方无关。2、协议期间,车辆所发生的来自政府相关部门的罚款与其他收费均由甲方承担。3、协议期间,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甲方负责承担,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4、协议期间车辆车身广告收入及政府给予的燃油补贴、财政补贴等均由甲方享有。四、变更与终止1、遇有国家以及各级政府政策性调整,变化或是实际工作中发现本合同与国家政策有抵触时,甲、乙双方有权对协议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2、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均应遵守。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订立补充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加盖太康县**通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徐**2014年3月9日乙方(签字):王某某南某某李**某某2014年3月9日。

2014年3月9日、15日,王某某等四人按约定支付给太康**交公司6台公交车每台260000元合计1560000元,从而取得了太康**交公司名下的6辆中型公交客运车的实际所有权。同时按《协议书》约定又将该6辆中型公交客运车交由太康**交公司运营。合同履行至2015年3月9、15日,太康**交公司在给付*某某等四人上半年应给利润138000元(2014年3月9日或15日至2014年9月9日或15日)中的100000元利润后,未按《协议书》约定给付*某某等四人应得到的利润和滞纳金,现该6辆中型公交客运车由太康**交公司占有。太康**交公司欠王某某等四人利润、滞纳金依法核定为:46000元∕年车辆×1年×6辆-100000元(已给付四王某某等四人款)=176000元,滞纳金(138000元(上半年应给利润)-100000元(已给付*某某等四人款))×0.003×180日=20520元,以上合计196520元。另查明:太康**交公司现因经营困难部分线路、车辆已停止营运。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王某某等四人与太康**交公司之间签订的《公交公营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公交公营承包合同》的内容对签订《公交公营承包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非经双方合议或其它法定程序单方不得解除。本案《公交公营承包合同》签订后王某某等四人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太康**交公司在给付*某某等四人100000元的利润后,不再履行《公交公营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故王某某等四人请求太康**交公司履行《公交公营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给付*某某等四人利润、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太康**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某某、南某某、李**、王某某车辆营运利润176000元、滞纳金20520元,以上合计196520元。二、驳回王某某、南某某、李**、王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3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太康**交公司负担。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規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公交公司不服原判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致错判。双方订立车辆租赁协议后,开始公交运营,可太康**交公司没有收益,每天要支出工人工资、燃油等费用,经营不到半年,公司因无法支撑,被迫停运。太康**交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通知王某某等四人依法解除了合同,王某某等四人拒不开走。该合同已于2014年9月解除,不存在拖欠租金问题。原审法院未向太康**交公司送达应诉手续,审理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王某某等四人对太康**交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王某某等四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王某某等四人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太康舒捷城市公交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有双方合同为依据,太康舒捷城市公交公司说称合同解除不能成立。原审应诉文书的送达程序合法,其称原审程序违反没有证据证明。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执主要集中在原审判决太康**交公司承担王某某等四人车辆营运利润176000元及滞纳金20520元是否妥当方面。双方于2014年3月9日分别签订的公交承包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王某某等四人按约一次性足额缴纳了承包款,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太康**交公司以公交营运未收益为由不履行合同义务。结合双方的补充协议关于利润的内容:“甲方确保乙方承包车辆年收益合计人民币为46000元,每六个月结算一次给乙方,为23000元;如甲方逾期按应付款每日的千分之三滞纳金结算乙方。”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协议期间,车辆如发生经营亏损,由甲方负责承担,与乙方无关。”可以看出,双方关于利润及营运风险已在承包合同中明确,作为太康**交公司一方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其以营运未收益提出抗辩理由显属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太康**交公司所称双方合同已经解除问题,根据双方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的约定“车辆由甲方统一管理,实行公车公营,驾驶员由甲方统一招聘与管理,乙方不参与甲方经营管理”,可以看出,王某某等四人的车辆由太康**交公司统一管理,其驾驶员亦由太康**交公司统一招聘与管理,王某某等四人事实上与其车辆已经脱离,王某某等四人的权利集中于到期领取利润,太康**交公司所述“解除合同通知”张贴于其公司院内或相关车辆上,在事实上不能证明已经为王某某等四人知悉和同意解除合同并接受通知所载解除条件。且此种通知、送达王某某等四人的方式太康**交公司也没有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其称双方合同已于2014年9月解除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审送达程序,经审查,原审法院在不能直接向太康**交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时,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太康**交公司的各上诉理由均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实体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30元,由上诉人**公交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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