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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同年5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年5月25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感情很好,婚后三天被告与原告发生争执后回了娘家,经原告及家人还有媒人反复催叫,被告总是勉强回来住一天就又回娘家。原、被告共同生活的时间不超过十天,现被告仍住在娘家。原告家中本不富裕,为与被告结婚花费10多万元,光通过媒人给被告彩礼高达60000元,给原告家庭造成经济困难。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6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说不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判决离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应当返还彩礼。被告婚前个人财产都在原告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5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5月8日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并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年5月25日在清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确立恋爱关系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有感情基础。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建立起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在今后婚姻生活中,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增强家庭责任感,加强交流与沟通,相互理解与支持,以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并按规定在递交上诉状的7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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