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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限公司与上官林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京**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官林海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8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京**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京**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京**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京**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京**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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