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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民与涂*、第三人交通银**河南省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民诉被告涂*、第三人交通银**河南省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军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军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军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为2120元,由原告杨军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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