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民诉被告涂*、第三人交通银**河南省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军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军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军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为2120元,由原告杨军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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