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市**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石化**源石油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源市**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石化**源石油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济源市**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石化**源石油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5元,减半收取131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