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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白*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白*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告白*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未相互充分了解便于2009年10月30日按照农村风俗结婚,于2014年8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2010年7月22日生育双胞胎儿子白**、白**。婚后双方性格不合,难以沟通,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从结婚至今喝酒如命,酒后经常无故殴打原告,且不履行家庭抚养义务,仅靠原告打工挣钱养家糊口。2016年元宵节,被告酒后无故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再也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且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白**、白**分别由原、被告抚养,抚养自理;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6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白*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白*甲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10月30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14年8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0年7月22日生育双胞胎儿子白*乙、白*丙,现均跟随被告生活。2016年2月2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白*甲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儿子,双方婚后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提起离婚之诉,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不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原、被告均应冷静下来,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希望原告再给被告一次机会,和睦相处。婚生子尚为年幼,原、被告应互谅互让,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建立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白某甲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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