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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诉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尚*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7月19日在淅川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6月13日生育长子谢*甲,2014年8月16日生育次子谢*乙。婚后原、被告在丹阳村共同分得住房一套。由于被告赌博成性,花光家里积蓄,对于我的苦苦哀求,回报的却是拳打脚踢,无奈之际,我于去年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庭劝告,被告书面保证改掉恶习,之后我撤回起诉。但时隔不久,被告继续赌博,并动辄打骂我,对两个孩子不管不问,现已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诉至贵院,请求判令与被告谢*某离婚,婚生孩子谢*甲、谢*乙随原告生活,由被告负担抚养费,并分割共同财产,且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户口簿、被告户口簿、两个小孩户口簿、证明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2、原、被告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为合法婚姻关系。

3、原告第一次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状和撤诉裁定,证明原告曾向法院提出过离婚主张。

4、通话录音光盘和摘录文字,证明原告第一次提出离婚后,经法庭调解撤诉,被告保证不再赌博,但之后继续赌博的事实。

5、照片四张,证明原、被告的责任田被告以几十万的价格卖掉,至今不知该款的去向。

6、证人尚照东出庭作证,证明被告在老家老宅有房屋一套,被告父母曾承诺房屋归原、被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缺席无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尚*与被告谢*某于2012年7月19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6月13日生育长子谢*甲,2014年8月16日生育次子谢*乙。2014年12月3日,原告尚*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谢*某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淅九民初字第130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原告尚*撤回诉讼。2015年7月1日,原告尚*以被告谢*某赌博、打骂原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谢*某离婚,婚生孩子谢*甲、谢*乙随原告生活,由被告负担抚养费,并分割共同财产。

另查明,原告尚*于2008年同淅川县九重镇下孔村邹许杨登记结婚,于2009年农历八月初二生育一男孩邹**,2012年尚*、邹**本院调解离婚,按照离婚协议邹**由邹许杨抚养。被告谢某某与尚*结婚前曾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并于2005年10月22日生育一男孩谢英超,谢英超户口登记在被告谢某某户下,但未跟随谢某某共同生活。

又查明,原、被告现居住的位于淅川县九重镇丹阳村二组的房屋性质为拆迁房,分配原则是以人口划分,该房屋分配时划定的人口为原告尚*、被告谢*某、原、被告婚生长子谢**、次子谢*乙、被告谢*某之子谢英超共五人。

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证人尚照东的出庭证言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家庭成员间应当互相体谅理解,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沉迷于赌博,未尽到家庭义务,加剧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原告尚某分别于2014年12月3日和2015年7月1日向本院两次提起离婚诉讼,足见二人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婚生男孩谢*甲、谢*乙的抚养问题,从孩子生活现状和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方面考虑,长子谢*甲由被告谢*某抚养、次子谢*乙由原告尚某抚养有利于孩子生活学习,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本案中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与谢*甲、谢*乙、谢**三人的房屋属同一房屋,且系五人共有,不宜在本案中分割,可另行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尚*与被告谢某某离婚。

婚生长子谢*甲由被告谢*某抚养,次子谢*乙由原告尚某抚养,原、被告各自负担抚养费。

驳回原告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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