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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因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0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011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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