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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红诉阮**、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彩红诉被告阮**、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屈学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阮**、石**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5、6月份,被告阮**称要在郑州开饭店,分多次向原告借款,每次5、6万元不等,大概有8、9次之多,到2014年6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444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逾期还款按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到2014年底就联系不上二被告了。故诉至法院,因被告石**与被告阮**系夫妻关系有共同还款的义务,请求判令被告阮**、石**共同偿还借款444000元,并从2014年12月11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阮**、石**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本院可以确认案件事实,2014年6月10日,被告阮**向原告出据了一份借款444000元的借据,约定还款期限是6个月,逾期还款按借款额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久拖未付。被告石**与被告阮**系夫妻关系有共同还款的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阮**、石**偿还借款444000元,并从2014年12月11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阮**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凭该借据向被告主张还款,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过高,现原告请求被告从2014年12月11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石**与被告阮**二人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欠下的债务,另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是属个人债务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原告要求被告石**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阮**、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石**借款444000元,并从2014年12月11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960元,保全费277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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