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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诈骗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张*冒充警察,冒用“方坤”的名义和被害人陶*(女)通过QQ聊天在网上相识,二三个月后,二人约定在河南省驻马店市见面。2015年1月份,张*到驻马店市驿城区建苑大酒店房间与陶*见面时,张*仍自称是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颖东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在取得陶*信任后,张*多次和陶*发生性关系,并承诺与陶*结婚。张*还以自己被安徽省检察机关调查,需要花钱跑事为由多次骗取陶*现金共75700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5年10月3日,被告人张*向安徽省阜南县公安局王堰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多次骗取陶*钱财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转款凭证、物证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自己真实身份,冒充警察,虚构被检察机关调查需要资金跑事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共75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张*的犯罪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张*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张*冒充警察行骗,对其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日起至2019年4月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张*向被害人陶*退赔经济损失75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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