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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