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段胜*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超自愿撤回起诉,原告段*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3元,退诉讼费771.5元。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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