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的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献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淅刑初字第46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献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献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闫桃群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刘*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2014)淅刑初字第46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