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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