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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2民初2570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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