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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张**要求宣告关*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张**要求宣告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李**、张**称,二申请人之子李**和关*于2010年3月17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30日生子李*甲。2011年5月23日李**因病去世,关*于2012年6月20日离家出走,杳无音信,虽经二申请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特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关*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被申请人关*,女,生于1988年7月8日,汉族,住舞阳县太尉镇齐桥村127号。身份证号:411121198807085027。系二申请人的儿媳。二申请人的儿子李**2011年6月23日因病死亡,关*于2012年6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经届满,关*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关*自2012年6月20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本院公告后,仍然下落不明,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关*为失踪人。

指定李**、张**为失踪人关*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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