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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禹*与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征与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禹征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禹征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禹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95元,共计2695元,由原告禹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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