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征与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禹征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禹征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禹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95元,共计2695元,由原告禹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原告杨*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董某某、董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张*与张**、张**、张*、张*、张**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全某犯抢劫罪、盗窃罪王*、李**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被告泌阳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崔**、荣保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盐**限公司与京能天阶云台山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贾**、詹**、西峡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司)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刘**、关**要求宣告魏**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李**、张**要求宣告关*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