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被告泌阳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被告泌阳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处理一案,原告起诉来院,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原告以被告主动做出撤销强制戒毒决定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泌阳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处理决定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