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张*与张**、张**、张*、张*、张**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张*诉被告张**、第三人张**、张*、张*、张**保护纠纷一案,原告张**、张*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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