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张*诉被告张**、第三人张**、张*、张*、张**保护纠纷一案,原告张**、张*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2016)豫14民终104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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