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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邵**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黄河桥村第七村民组物权保护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邵**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黄河桥村第七村民组(以下简称黄河桥村七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邵**及其委托代理人苗风景、被上诉人黄河桥村七组负责人戚**及其委托代理人车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退还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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