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邵**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黄河桥村第七村民组(以下简称黄河桥村七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邵**及其委托代理人苗风景、被上诉人黄河桥村七组负责人戚**及其委托代理人车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退还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