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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关**要求宣告魏**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关**要求宣告魏**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刘**、关彩凤称,二申请人之子刘**和魏晴晴于2011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12日生子刘**、刘*乙。2012年1月17日刘**因交通事故在江苏省滁州市去世,魏晴晴在办完丧事后于2012年2月7日离家出走,杳无音信,虽经二申请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特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魏晴晴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被申请人魏**,女,生于1991年8月10日。系二申请人的儿媳。二申请人的儿子刘**2012年1月17日因交通事故死亡,魏**在办完丧事后于2012年2月7日离开舞阳县太尉镇老刘庄村270号出走,到2012年秋季后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经届满,魏**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魏晴晴自2012年秋起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本院公告后,仍然下落不明,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魏**为失踪人。

指定刘**、关**为失踪人魏晴晴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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