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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刘**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5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54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94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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