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老城分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孔**与尤**、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刘**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郑**筑公司与许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边*宾诉被告营口经**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杨**与李**、天安财产**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陈**与宋步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田*乙与田*丙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河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金建建设公司与平顶**土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平顶山**限公司与河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