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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筑公司与许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郑**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缓缴诉讼费申请并获批准后,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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