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诉被告成都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华**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新乡**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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