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银**富广场支行与杨**、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富广场支行诉被告杨**、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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