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富广场支行诉被告杨**、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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