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商丘师范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商丘师范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张*于2015年3月12日向商丘**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工同酬;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金;3、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商丘**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0816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张*以诉讼请求不明确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商丘师范学院亦同意。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商民终字第1425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商丘**民法院(2015)商梁民初字第00816号民事判决,准许上诉人张*撤回起诉及上诉。张*于2015年10月29日起诉至商丘**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商丘师范学院,1、依法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4793元;3、为原告办理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本账户并补缴2007年8月份至今的相应保险费用;4、为原告补缴2007年8月份至今的住房公积金;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商丘**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4783号民事裁定,以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原告张*的起诉。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程**第一次起诉的诉讼请求是笼统的,第二次起诉请求与第一次起诉请求有关联处,但不是诉的同一性,不属于重复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5)商梁民初字第04783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