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与被告马**、盖**、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晋**提供的被告马**、盖**、裘**住所地地址查无此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其主张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须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原告晋雪群不能提供出被告马**、盖**、裘**的具体住所地地址,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晋**的起诉。
原告晋**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3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