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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任伏存与被上诉**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伏存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4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伏存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任伏存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任伏存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954元,减半收取3477元,由上诉人任伏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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