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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有限公司与郑州亿**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西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亿**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平**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河南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郑州亿**限公司赔偿损失30万元;2、诉讼费用由郑州亿**限公司承担。河南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管*二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西平**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6日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平**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新鲜,被上诉人郑州亿**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二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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