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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挪用公款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新**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新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新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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