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山县**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罗山县**居民委员会大园居民组承包土地补偿费用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5)罗*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山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被上诉人罗山县**居民委员会大园居民组委托代理人杜*、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15)罗*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罗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的诉讼费833元,退还上诉人罗山县**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