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张**、河南省**有限公司、河南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河南省**有限公司、河南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对被告张**、河南省**有限公司、河南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