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郑州市**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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