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旗**划有限公司、王**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林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旗**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舰公司)、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民法院(2013)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林**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所涉印章系伪造的,林**公司已向郑州警方报案,虽然郑州警方没有作出立案决定,但林**公司在林州市公安局备案的印章与涉案证据中印章存在明显不同,因此,原审对涉案证据中的印章系伪造的事实未予认定错误。(二)林**公司没有向郑州**民法院提起过与河南茂**有限公司、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郑州**民法院作出的(2010)民二初字第3332号判决存在严重错误,原审采纳该判决错误。(三)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的《证明》,形式不合法,原审采信该证据错误。综上,依法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涉案证据中的印章问题。虽然林**公司对本案所涉印章不认可,并称系他人伪造,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林**公司至今未提供出公安机关对其报案是否立案或不予立案的相关材料。本案中,林**公司所提供的林州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仅证明了公安机关备案印章与本案所涉印章不同,但是不能证明本案所涉印章是伪造的,因此,林**公司主张本案所涉印章系伪造的,证据不足,原审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正确。(二)关于生效判决采纳问题。2011年8月15日,郑州**民法院对林**公司与河南茂**有限公司、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2010)民二初字第3332号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虽然林**公司称其未提起过与河南茂**有限公司、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但是林**公司自从知道郑州**民法院作出的(2010)民二初字第3332号判决后,至今未向有关部门提出过纠正,该判决依然属生效判决,因此,原审法院采纳该判决并无不当。(三)关于涉案证据采信问题。原审法院根据旗舰公司调取证据书面申请,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调取有关王**注册建造师的相关材料,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原审法院出具了《证明》一份,该证明中加盖有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造师注册管理专用章,其内容真实,形式并不违法,且经质证,原审采信该证明并无不妥。

综上,林**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林州**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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