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要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要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要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属自由恋爱,2010年12月份认识,同月底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是闪婚双方缺乏了解,婚后由于种种原因无法一起生活,2013年分居至今,感情已经破裂,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家庭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金某某辩称:我与原告生活中有许多矛盾,我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婚生子不是我的,我要求原告支付我抚养孩子四年来的抚养费5万元,并赔偿我精神损失10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2月13日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2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5月2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9月3日生育一男孩儿金某甲,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双方婚前相识时间较短,相互了解较少,未建立稳固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务事生气吵架。2013年双方再次生气后,原告带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引起本诉。

另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金**提出婚生子金*甲不是自己的亲生子,是原告与别人生育的孩子,并提供武汉瑞**有限公司出具的DNA检测报告一份,证明金*甲不是自己亲生子,对此原告要某某不予认可,并同意对孩子的身份进行重新鉴定。据此,我院司法技术处依法委托河南诚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金*某与金*甲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2015年7月1日,河南诚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u0026ldquo;豫诚信司鉴所(2015)物鉴字第132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u0026ldquo;依据DNA分析结果,不支持金*某与金*甲之间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u0026rdquo;2015年7月21日,我院依法通知原被告对该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原被告对该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

再查明:原告要某某婚前添置空调一台,沙发一套,床一张,电视柜、衣柜、茶几各一张,被告金某某添置34寸彩电一台,冰箱一台,婚后双方未添置财产,无存款,无债权债务,原告无责任田。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明,DNA检测报告,鉴定意见书在卷,并经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应相互忠诚信任,相互理解包容,家庭生活才能幸福美满。本案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很短,相互了解较少,未能建立起较为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生气吵架,且原告违背夫妻之间的忠诚原则,与婚外他人产子并向被告隐瞒实情,该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给被告及其家人心理也造成巨大伤害,被告同意离婚并要求原告支付其抚养孩子四年的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于法有据,但其要求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偏高,本院不予全部支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精神抚慰金酌定2万元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要某某提出离婚,被告金某某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非婚生子金某甲由原告要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原告要某某返还被告金某某抚养费14400元(300元/月u0026times;12月u0026times;4年);支付被告金某某精神抚慰金2万元。

四,原被告婚前财产各归所有。

五,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要某某负担。

六,上述给付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u0026laquo;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raquo;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七,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