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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韩**、苏*超定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赵**因与韩**、苏*超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诉至尉氏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尉*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书。韩**、苏*超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5)尉*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973元,退回韩**2673元,苏*超33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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