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河南**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以证据暂时不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8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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