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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夏邑县**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夏邑县**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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